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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IEC 61000-3-2:2019”的版本间差异

来自认证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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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标准中部分字句的修改,如果不涉及实质性技术要求变化的,本文中没有述及。
对于标准中部分字句的修改,如果不涉及实质性技术要求变化的,本文中没有述及。
===标准的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为
“… IEC 61000的本部分适用于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超过16 A、预定连接到公共低压配电系统的低压电气、电子设备设备。”(此为引用标准原文,下同)
相比2014版,范围增加了“额定”两字,这同EN 61000-3-12对于范围的表述相一致,也使得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的谐波电流测试设备的基础标准变更为新版本IEC 61000-4-7:2002+A1:2008。
===术语和定义的修改===
以下按照标准中的章节号分别列出了各修改后的术语和定义内容。
* (1) 3.2 灯(lamp):预定用于产生光辐射(通常可见)的源。
* (2) 3.3自整流灯(self-ballasted lamp):一种装有灯头并包含光源和光源正常工作所必需的照明控制装置,而且不永久性损坏就不能拆卸的单元。
* (3) 3.4 灯具(luminaire):将一个或多个灯发出的光进行配光、滤光或变换的一套装置,它包括固定和保护这些灯所必需的所有零部件,必要时,还包括电路附件以及将它们连接至电源的器件;灯本身不包括在内。
* (4) 3.5电路功率因数(circuit power factor):所测的有功输入功率与供电电压(有效值)和供电电流(有效值)的乘积之比。
* (5) 3.7有效功率(active power):按照IEC 61000-4-7进行测量、在10个周期(50 Hz系统)或者12个周期(60 Hz系统)测得的即时功率的平均值。
* (6) 3.9专业设备(professional equipment):由制造商指定,用于贸易、职业或者工业,并且未预定出售给普通公众的设备。
* (7) 3.13照明设备(lighting equipment):主要功能是生成和/或调节、和/或分配光辐射的设备。
另外,定义中删除了原来的举例以及排除设备清单。相关的内容并更为新版本的5.2节。
* (8) 3.14待机模式(stand-by mode):一种无操作、低功耗的模式(通常在设备上以某种方式指示出来),持续时间不定。
其内容没有变化,只是定义名称中删除了并列的睡眠模式(sleep mode)。
* (9) 3.22内置调光器(built-in dimmer):包含在灯具外壳内部或者装在其供电电缆上的调光器。
===新增的术语与定义===
(1) 3.19 照明控制装置(lighting control gear):连接在电源与一个或多个灯之间、使灯按预定要求工作的装置。
* 注1:照明控制装置可由一个或多个单独元件组成。它可能包括用于调光、修正功率因数以及抑制无线电干扰的措施,以及其它控制功能。
* 注2:照明控制装置可部分或完全集成在有些灯中,例如自整流灯的情况。当提及照明控制装置时也同时包括这些集成的灯。
* 注3:照明控制装置举例:用于放电灯的镇流器或者电子控制装置,用于白炽灯的降压转换器,用于固态照明模块的驱动器。
* 注4:对于本标准,3.23以及3.24定义的独立相位控制调光器不被看作是照明控制装置。
* 注5:机械开关及继电器,以及只提供开/关控制的其它简单装置,不会产生畸变电流,所以也不被看作是照明控制装置。
(2) 3.20数字负载端传输照明控制装置,DLT控制装置(digital load side transmission lighting control device, DTL control device):用于控制电子照明设备照明参数(例如光等级、光颜色)的装置,它按照IEC 62756-1使用其负载端电源线进行数据传输。
注1:DLT控制装置的接线类似于相控调光器,但它不会直接改变它所连接的专用照明设备的供电电源。它通过负载端的电源线传输数字信号至专用照明设备,后者包含接收和解释控制信号的器件以及用于调光、颜色变化等的内置器件。
(3) 3.21 调光器(dimmer):用于控制照明设备光输出等级的装置。
(4) 3.23 独立调光器(independent dimmer):除内置调光器以外的调光器。
(5) 3.24 相控调光器(phase control dimmer):能产生前沿(正相)或后沿(反相)交流波形的电子开关。
以下图1和图2分别是前沿与后沿调光器的电流波形示例。
[[文件:图1 前沿相位控制.jpg|404x139px|无框]]
图1 前沿相位控制
[[文件:图2 后沿相位控制.jpg|367x140px|无框]]
(6) 3.25 通用相控调光器(universal phase control dimmer):能自动或手动、在生成前沿(正相)或后沿(反相)交流波形之间切换的相控调光器。
(7) 3.26用于舞台照明和摄影棚的专业灯具(professional luminaire for stage lighting and studios):用于户外或户内、在标准IEC 60598-2-17范围内且属于专业设备的用于舞台照明或电视、电影或者照相摄影棚的灯具。
===在标准的第5章更新了A级产品的举例===
A级设备的举例:
• 平衡三相设备
• 家用电器,但不包括属于B, C或D的设备
(注:2014版的描述为 “… 但不包括属于D级的设备”)
• 吸尘器
• 高压清洗机
• 工具,但不包括便携式工具 • 独立式相控调光器
(注:2014版写作“白炽灯调光器”)
• 音响设备
• 用于舞台照明和摄影棚的专业灯具
(注:此为2019版新增)
===标准中新增了第5.2节(照明设备的描述)===
本标准中,3.13所定义的照明设备包括: • 灯及灯具 • 主要功能之一为照明的多功能设备的照明部分 • 独立式照明控制装置 • 紫外(UV)及红外(IR)辐射设备 • 发光的广告标识 • 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式调光器,但不包括相控调光器 • DLT控制装置 (注:此为2019版新增类别)
本标准中,3.13所定义的照明设备不包括: • 具有其它首要功能的设备的内置式照明装置(例如复印机、投影仪以及幻灯投影机),或者用于刻度照明或者指示目的的照明装置 • 主要功能不是产生以及/或调节以及/或分配光辐射、但含有一个或多个灯(带或不带单独开关)的家用电器(例如带内置灯的油烟机) • 独立式相控调光器 • 用于舞台照明和摄影棚的专业灯具(注:此为2019版新增类别) • 只在紧急模式下才发光的应急灯具(注:此为2019版新增类别)
===在标准的6.3.3.1节(可重复性)的描述中,增加了“同一个测试场所”条件===
在整个试验观察周期内,满足以下条件时,单次谐波电流平均值的可重复性(见3.15)应当优于适用限值的±5 %:
• 同一台受试设备(EUT)(不是同一型号的另一台样品,即使相似) • 同一套测试系统 • 同一个测试场所 • 相同的试验条件 • 相同的气候条件(如果相关)
可重复性要求用于定义试验所需要的观察周期(见6.3.4),而不用作本标准符合性评估的通过/失败判据。
===标准第7章(谐波电流限值)作了比较大的修订===
主要是针对照明设备的限值作了比较大调整。在2014版中,有效功率小于25 W的照明设备只针对放电灯(例如荧光灯)有限值规定,而对于LED灯,由于其不属于放电灯,所以没有限值的规定。在2019版之中,只要功率超过5 W,所有的照明设备(属于5.2条款所列照明设备类别的产品)均需要进行测试。另外,调光器更多地用于其它种类的照明设备,对2014版中白炽灯用调光器的豁免内容也完全重新进行了修改;在以往版本的标准中,调光器的限值应用常有不太清晰之处,此次标准修订也一并解决了该问题。在2019版中,用于舞台照明和摄影棚的专业灯具按照A类产品进行测试。
标准详细的修改内容如下。
(1) 7.1节概述中的免测设备清单(限值尚未规定)作了更新;更新后的完整内容如下:
本标准没有指定以下种类产品的限值。
注1:限值也许会在本标准将来的修改或修订中给出。
• 额定功率小于但不等于5 W的照明设备 (注: 此句为2019版新增) • 除照明设备之外,额定功率不大于75 W的设备
注2:将来该值也许会从75 W降低至50 W,那时需要取决于国家委员会的批准。
• 总额定功率大于1 kW的专业设备 • 额定功率不大于200 W的对称控制加热器件
• 独立式相控调光器:
a.用于白炽灯:额定功率不超过1 kW;
b.用于白炽灯之外的其它照明设备:后沿调光器以及默认模式设置为后沿调光的通用相控调光器,额定功率不超过200 W;
c.用于白炽灯之外的其它照明设备:前沿调光器以及未将默认模式设置为后沿调光的通用相控调光器,额定功率不超过100 W澄清:对于标签中注明可用于白炽灯及其它类型的照明设备、额定功率大于100 W或200 W(取决于相控调光器的类型)且不超过1,000 W的独立式相控调光器,当用于白炽灯时没有限值规定,但用于白炽灯之外其它类型照明设备时则有相应的限值规定。
(2) 标准7.2节 A类设备的限值。更新后的内容如下。
对于A类设备,输入电流的谐波不应超过表格1规定的限值。
音频放大器应按照条款B.3进行测试。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式相控调光器应按照条款B.6进行测试。
(3) 标准7.4节C类设备的限值
7.4.1 概述
照明设备应按照条款B.5进行试验。
如果由于有效输入功率≤ 2 W的控制模块的谐波导致照明设备不满足7.4.2或7.4.3的要求,假如能对控制模块和设备的其它部分单独进行谐波测试,则可以忽略控制模块的影响,在发射测试时设备的其它部分所消耗的电流同正常工作条件一致。
7.4.2 额定功率 > 25 W
使用白炽灯及额定功率超过25 W内置相控调光器的灯具,输入电流的谐波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额定功率超过25 W的任何其它照明设备,输入电流的谐波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相对限值。对于那些含有用于控制(例如调光、颜色)器件的类型,在以下两种试验条件下,输入电流的谐波均不应超过对应最大有效输入功率 (Pmax)条件下表2给出的限值: • 调整控制装置以获得Pmax • 调整控制装置的位置,在有效输入功率 [Pmin, Pmax] 范围内产生最大总谐波电流 (THC) 。其中Pmax的确定方法如下:a.如果Pmax ≤ 50 W, 则Pmin = 5 W;b.如果50 W < Pmax ≤ 250 W, 则Pmin = 10 % Pmax;c.如果Pmax > 250 W, 则Pmin = 25 W
7.4.3 额定功率≥ 5 W且≤ 25 W
额定功率≥ 5 W且≤ 25 W的照明设备应满足以下三组要求之一:
•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格3第2列同功率相关的限值。
• 以基波电流的百分比来表示,三次谐波不应超过86 %,五次谐波不应超过61%。另外,输入电流的波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相对于基波供电电压的过零点,在60°或之前应当达到5 %的电流阈值,在65°或之前出现峰值,在90°之前不应低于5%的电流阈值。电流阈值等于出现在测量窗口中最大值绝对峰值电流的5 %,相角测试也在包含该绝对值峰值的周期内进行测量(详见图2)。频率超过9 kHz的电流分量不应影响该评估(可使用类似于IEC 61000-4-7:2002以及IEC 61000-4-7:2002/AMD1:2008第5.3节所描述的滤波器)。
• THD不应超过70 %。以基波电流的百分比来表示,3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35 %,5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25 %,7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30 %,9次及11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20 %,2次谐波不应超过5 %。
如果照明设备包含控制器件(例如调光、颜色),或者可以驱动多个负载,则测量时只需要调整控制装置的设置及灯的负载、以达到最大有效输入功率的条件下进行。


==EN IEC 61000-3-2:2009生效日期==
==EN IEC 61000-3-2:2009生效日期==

2020年4月23日 (四) 16:53的版本

EN IEC 61000-3-2

电磁兼容性(EMC)第3-2部分: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输入电流≤16 A/相)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 Part 3-2: Limits - Limits for harmonic current emissions (equipment input current ≤16 A per phase)

2019年9月1日,欧盟发布了新版谐波电流发射标准EN IEC 61000-3-2:2019。该标准等同于国际标准IEC 61000-3-2:2018。根据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网站的信息,该版本最早将于2022年3月1日替代目前正在使用的版本EN 61000-3-2:2014。

EN 61000-3-2:2014与2019版本技术修改清单

01 标准的适用范围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3 术语和定义的修改

04 新增的术语与定义

05 在标准的第5章更新了A级产品的举例

06 标准中新增了第5.2节(照明设备的描述)

07 在标准的6.3.3.1节(可重复性)的描述中增加了“同一个测试场所”条件

08 标准第7章(谐波电流限值)作了比较大的修订

09 对一些产品的试验条件进行了更新

对于标准中部分字句的修改,如果不涉及实质性技术要求变化的,本文中没有述及。

标准的适用范围

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为

“… IEC 61000的本部分适用于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超过16 A、预定连接到公共低压配电系统的低压电气、电子设备设备。”(此为引用标准原文,下同)

相比2014版,范围增加了“额定”两字,这同EN 61000-3-12对于范围的表述相一致,也使得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规范性引用文件

引用的谐波电流测试设备的基础标准变更为新版本IEC 61000-4-7:2002+A1:2008。

术语和定义的修改

以下按照标准中的章节号分别列出了各修改后的术语和定义内容。

  • (1) 3.2 灯(lamp):预定用于产生光辐射(通常可见)的源。
  • (2) 3.3自整流灯(self-ballasted lamp):一种装有灯头并包含光源和光源正常工作所必需的照明控制装置,而且不永久性损坏就不能拆卸的单元。
  • (3) 3.4 灯具(luminaire):将一个或多个灯发出的光进行配光、滤光或变换的一套装置,它包括固定和保护这些灯所必需的所有零部件,必要时,还包括电路附件以及将它们连接至电源的器件;灯本身不包括在内。
  • (4) 3.5电路功率因数(circuit power factor):所测的有功输入功率与供电电压(有效值)和供电电流(有效值)的乘积之比。
  • (5) 3.7有效功率(active power):按照IEC 61000-4-7进行测量、在10个周期(50 Hz系统)或者12个周期(60 Hz系统)测得的即时功率的平均值。
  • (6) 3.9专业设备(professional equipment):由制造商指定,用于贸易、职业或者工业,并且未预定出售给普通公众的设备。
  • (7) 3.13照明设备(lighting equipment):主要功能是生成和/或调节、和/或分配光辐射的设备。

另外,定义中删除了原来的举例以及排除设备清单。相关的内容并更为新版本的5.2节。

  • (8) 3.14待机模式(stand-by mode):一种无操作、低功耗的模式(通常在设备上以某种方式指示出来),持续时间不定。

其内容没有变化,只是定义名称中删除了并列的睡眠模式(sleep mode)。

  • (9) 3.22内置调光器(built-in dimmer):包含在灯具外壳内部或者装在其供电电缆上的调光器。

新增的术语与定义

(1) 3.19 照明控制装置(lighting control gear):连接在电源与一个或多个灯之间、使灯按预定要求工作的装置。

  • 注1:照明控制装置可由一个或多个单独元件组成。它可能包括用于调光、修正功率因数以及抑制无线电干扰的措施,以及其它控制功能。
  • 注2:照明控制装置可部分或完全集成在有些灯中,例如自整流灯的情况。当提及照明控制装置时也同时包括这些集成的灯。
  • 注3:照明控制装置举例:用于放电灯的镇流器或者电子控制装置,用于白炽灯的降压转换器,用于固态照明模块的驱动器。
  • 注4:对于本标准,3.23以及3.24定义的独立相位控制调光器不被看作是照明控制装置。
  • 注5:机械开关及继电器,以及只提供开/关控制的其它简单装置,不会产生畸变电流,所以也不被看作是照明控制装置。

(2) 3.20数字负载端传输照明控制装置,DLT控制装置(digital load side transmission lighting control device, DTL control device):用于控制电子照明设备照明参数(例如光等级、光颜色)的装置,它按照IEC 62756-1使用其负载端电源线进行数据传输。

注1:DLT控制装置的接线类似于相控调光器,但它不会直接改变它所连接的专用照明设备的供电电源。它通过负载端的电源线传输数字信号至专用照明设备,后者包含接收和解释控制信号的器件以及用于调光、颜色变化等的内置器件。

(3) 3.21 调光器(dimmer):用于控制照明设备光输出等级的装置。

(4) 3.23 独立调光器(independent dimmer):除内置调光器以外的调光器。

(5) 3.24 相控调光器(phase control dimmer):能产生前沿(正相)或后沿(反相)交流波形的电子开关。

以下图1和图2分别是前沿与后沿调光器的电流波形示例。

图1 前沿相位控制.jpg 图1 前沿相位控制

图2 后沿相位控制.jpg

(6) 3.25 通用相控调光器(universal phase control dimmer):能自动或手动、在生成前沿(正相)或后沿(反相)交流波形之间切换的相控调光器。

(7) 3.26用于舞台照明和摄影棚的专业灯具(professional luminaire for stage lighting and studios):用于户外或户内、在标准IEC 60598-2-17范围内且属于专业设备的用于舞台照明或电视、电影或者照相摄影棚的灯具。

在标准的第5章更新了A级产品的举例

A级设备的举例: • 平衡三相设备 • 家用电器,但不包括属于B, C或D的设备 (注:2014版的描述为 “… 但不包括属于D级的设备”)

• 吸尘器 • 高压清洗机 • 工具,但不包括便携式工具 • 独立式相控调光器 (注:2014版写作“白炽灯调光器”)

• 音响设备 • 用于舞台照明和摄影棚的专业灯具 (注:此为2019版新增)

标准中新增了第5.2节(照明设备的描述)

本标准中,3.13所定义的照明设备包括: • 灯及灯具 • 主要功能之一为照明的多功能设备的照明部分 • 独立式照明控制装置 • 紫外(UV)及红外(IR)辐射设备 • 发光的广告标识 • 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式调光器,但不包括相控调光器 • DLT控制装置 (注:此为2019版新增类别)

本标准中,3.13所定义的照明设备不包括: • 具有其它首要功能的设备的内置式照明装置(例如复印机、投影仪以及幻灯投影机),或者用于刻度照明或者指示目的的照明装置 • 主要功能不是产生以及/或调节以及/或分配光辐射、但含有一个或多个灯(带或不带单独开关)的家用电器(例如带内置灯的油烟机) • 独立式相控调光器 • 用于舞台照明和摄影棚的专业灯具(注:此为2019版新增类别) • 只在紧急模式下才发光的应急灯具(注:此为2019版新增类别)

在标准的6.3.3.1节(可重复性)的描述中,增加了“同一个测试场所”条件

在整个试验观察周期内,满足以下条件时,单次谐波电流平均值的可重复性(见3.15)应当优于适用限值的±5 %: • 同一台受试设备(EUT)(不是同一型号的另一台样品,即使相似) • 同一套测试系统 • 同一个测试场所 • 相同的试验条件 • 相同的气候条件(如果相关) 可重复性要求用于定义试验所需要的观察周期(见6.3.4),而不用作本标准符合性评估的通过/失败判据。

标准第7章(谐波电流限值)作了比较大的修订

主要是针对照明设备的限值作了比较大调整。在2014版中,有效功率小于25 W的照明设备只针对放电灯(例如荧光灯)有限值规定,而对于LED灯,由于其不属于放电灯,所以没有限值的规定。在2019版之中,只要功率超过5 W,所有的照明设备(属于5.2条款所列照明设备类别的产品)均需要进行测试。另外,调光器更多地用于其它种类的照明设备,对2014版中白炽灯用调光器的豁免内容也完全重新进行了修改;在以往版本的标准中,调光器的限值应用常有不太清晰之处,此次标准修订也一并解决了该问题。在2019版中,用于舞台照明和摄影棚的专业灯具按照A类产品进行测试。


标准详细的修改内容如下。

(1) 7.1节概述中的免测设备清单(限值尚未规定)作了更新;更新后的完整内容如下:

本标准没有指定以下种类产品的限值。 注1:限值也许会在本标准将来的修改或修订中给出。 • 额定功率小于但不等于5 W的照明设备 (注: 此句为2019版新增) • 除照明设备之外,额定功率不大于75 W的设备 注2:将来该值也许会从75 W降低至50 W,那时需要取决于国家委员会的批准。 • 总额定功率大于1 kW的专业设备 • 额定功率不大于200 W的对称控制加热器件 • 独立式相控调光器: a.用于白炽灯:额定功率不超过1 kW; b.用于白炽灯之外的其它照明设备:后沿调光器以及默认模式设置为后沿调光的通用相控调光器,额定功率不超过200 W; c.用于白炽灯之外的其它照明设备:前沿调光器以及未将默认模式设置为后沿调光的通用相控调光器,额定功率不超过100 W澄清:对于标签中注明可用于白炽灯及其它类型的照明设备、额定功率大于100 W或200 W(取决于相控调光器的类型)且不超过1,000 W的独立式相控调光器,当用于白炽灯时没有限值规定,但用于白炽灯之外其它类型照明设备时则有相应的限值规定。

(2) 标准7.2节 A类设备的限值。更新后的内容如下。

对于A类设备,输入电流的谐波不应超过表格1规定的限值。 音频放大器应按照条款B.3进行测试。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式相控调光器应按照条款B.6进行测试。

(3) 标准7.4节C类设备的限值

7.4.1 概述 照明设备应按照条款B.5进行试验。 如果由于有效输入功率≤ 2 W的控制模块的谐波导致照明设备不满足7.4.2或7.4.3的要求,假如能对控制模块和设备的其它部分单独进行谐波测试,则可以忽略控制模块的影响,在发射测试时设备的其它部分所消耗的电流同正常工作条件一致。

7.4.2 额定功率 > 25 W 使用白炽灯及额定功率超过25 W内置相控调光器的灯具,输入电流的谐波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额定功率超过25 W的任何其它照明设备,输入电流的谐波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相对限值。对于那些含有用于控制(例如调光、颜色)器件的类型,在以下两种试验条件下,输入电流的谐波均不应超过对应最大有效输入功率 (Pmax)条件下表2给出的限值: • 调整控制装置以获得Pmax • 调整控制装置的位置,在有效输入功率 [Pmin, Pmax] 范围内产生最大总谐波电流 (THC) 。其中Pmax的确定方法如下:a.如果Pmax ≤ 50 W, 则Pmin = 5 W;b.如果50 W < Pmax ≤ 250 W, 则Pmin = 10 % Pmax;c.如果Pmax > 250 W, 则Pmin = 25 W


7.4.3 额定功率≥ 5 W且≤ 25 W 额定功率≥ 5 W且≤ 25 W的照明设备应满足以下三组要求之一: • 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格3第2列同功率相关的限值。

• 以基波电流的百分比来表示,三次谐波不应超过86 %,五次谐波不应超过61%。另外,输入电流的波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相对于基波供电电压的过零点,在60°或之前应当达到5 %的电流阈值,在65°或之前出现峰值,在90°之前不应低于5%的电流阈值。电流阈值等于出现在测量窗口中最大值绝对峰值电流的5 %,相角测试也在包含该绝对值峰值的周期内进行测量(详见图2)。频率超过9 kHz的电流分量不应影响该评估(可使用类似于IEC 61000-4-7:2002以及IEC 61000-4-7:2002/AMD1:2008第5.3节所描述的滤波器)。

• THD不应超过70 %。以基波电流的百分比来表示,3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35 %,5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25 %,7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30 %,9次及11次谐波电流不应超过20 %,2次谐波不应超过5 %。 如果照明设备包含控制器件(例如调光、颜色),或者可以驱动多个负载,则测量时只需要调整控制装置的设置及灯的负载、以达到最大有效输入功率的条件下进行。

EN IEC 61000-3-2:2009生效日期

截止到目前2020-4-23日,欧盟最新发布EN 61000-3-2:2009版本为最新版,强制生效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

EN-IEC-61000-3-2-2009.jpg


Implementation Dates

  • date of Ratification (DOR) (1) 2021-04-22 (7)
  • date of Availability (DAV) (2) 2021-06-22 (7)
  • date of Announcement (DOA) (3) 2021-09-22 (7)
  • date of Publication (DOP) (4) 2021-12-22 (7)
  • date of Withdrawal (DOW) (5) 2021-12-22 (7)

Note:

  • (1) Date of ratification (dor) date when the Technical Board notes the approval of an EN (and HD for CENELEC), from which time the standard may be said to be approved
  • (2) Date of availability (dav) date when the definitive text in the official language versions of an approved CEN/CENELEC publication is distributed by the Central Secretariat
  • (3) Date of announcement (doa) latest date by which the existence of an EN (and HD for CENELEC), a TS or a CWA has to be announced at national level
  • (4) Date of publication (dop) latest date by which an EN has to be implemented at national level by publication of an identical national standard or by endorsement
  • (5) Date of withdrawal (dow) latest date by which national standards conflicting with an EN (and HD for CENELEC) have to be withdrawn
  • (6) This list of normative references is purely indicative. The only official list of normative references is the list of the published standard.
    • In the case of undated standard, a link to the last dated version is provided.
    • In the case of series, a link to each standard identified in the series is provided.
    • We also invite you to check (via the website) whether corrigenda and/or amendments shall be rea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main standard.
  • (7) Estimated dates to be confirmed at the publication of the stand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