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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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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概览
发布机构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颁布令号 第 672 号
生效日期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核心宗旨 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1日以第672号令修订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1. 条例核心章节结构

本条例共分九章,涵盖无线电管理的各个核心维度:

  • 第一章 总则:明确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确立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及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
  • 第三章 频率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划分、使用许可、转让、频率占用费以及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国际协调。
  • 第四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规范无线电台执照申领、台址选址、日常维护与运行秩序。
  • 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型号核准、进口、销售和维修进行全流程规范。
  • 第六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规范涉外频率协调、边境地区设置、境外组织或个人在华无线电台(站)及设备管理。
  • 第七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确立无线电监测站的职责,规范电磁环境保护及有害干扰的查处。
  • 第八章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条例各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追究。
  • 第九章 附则:明确军事系统与广播电视等特殊领域的适用规则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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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核心管理制度

2.1 频谱与台站许可

  • 频率无偿与有偿结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许可。
  • 台站分类许可:除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以及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2.2 设备型号核准与销售备案

  • 型号核准制度: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 销售备案: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

2.3 有害干扰查处原则

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

  • 频带外让频带内
  • 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
  • 后用让先用
  • 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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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